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分支及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新时期发展需要,加强协会分支及代表机构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及《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名称是指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名称字样命名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是指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名称字样命名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协会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机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分机构的主要职责
1.促进人才交流与合作:分机构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促进当地或特定行业内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包括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研讨会、论坛等),为会员提供信息共享、经验交流的平台。
2.提供人才服务:分机构应根据当地或特定行业的需求,提供各类人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推荐、招聘、培训、职业规划、人才评估等),帮助会员提升职业能力和竞争力。
3.推广人才交流协会品牌:分机构应积极推广协会的品牌和理念,扩大协会的影响力。通过宣传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成功案例等,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机构加入协会,共同推动人才交流事业的发展。
4.建立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关系:分机构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人才交流事业的发展。通过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支持,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机会。
5.开展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分机构需要开展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工作,了解当地或特定行业的人才需求和趋势。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为会员提供更准确的市场信息和职业建议。
6.维护会员权益:分机构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同时,通过加强与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了解会员的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7.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对分机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撤销、合并、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能配置、领导职数、业务范围、工作计划、会员服务等事项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协会事业发展部为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协会行使对各分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等日常工作。各分机构应密切配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协会事业发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协会发展战略,每年对分机构运营情况开展分析评价,编制分支及代表机构设置及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协会授权,负责分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职能定位与调整、业务范围确定与调整、名称变更、领导人员任命或聘任。
(三)负责组织分机构之间职能、业务、机构及人员的合作、协同、整合。
(四)指导、管理、监督机构日常运营工作。
第七条 分机构管理遵循原则:
(一)科学先进、实事求是。分机构设置和确定,既要有利于实现协会发展战略,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又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协会发展需要、人才交流政策及趋势等因素,与协会宗旨相适应。
(二)职责清晰、精干高效。分机构设置和确定,应有利于建立职责明确、运营高效、运转顺畅、行为规范、遵章守纪的管理体系,有利于降低协会发展风险,提高协会社会效益。
(三)统一管理、分级运营。根据协会发展需要,由协会统一对分机构进行管理,各分机构根据协会授权文件、工作计划等进行分级运营,形成战略、发展由协会统筹,分机构分级实施运营的管理模式。
(四)规范审批、严格程序。依据协会章程,由会长办公会确定分机构相关的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能配置、领导职数、业务范围;由协会事业发展部代表协会审核分机构发起人、办公场所、业务服务、会员服务、工作计划等事项,签订相关协议、起草相关文件并跟踪进行管理和监督。分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应充分论证、慎重研究、严格控制,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二章 分机构的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 分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从协会发展和运营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协会的管理模式、业务特点、项目实施的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九条 分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
(一)设立分机构的条件
1.分机构应具有规范的名称,不与协会已设立的分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2.分机构应由不少于10家单位发起成立(发起单位应为协会副秘书长单位或理事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本领域科研、教学、管理专业优势的团体或行业龙头企业等组织);分机构设立后,应在12个月内应拥有不少于50家普通会员单位,并按照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缴纳会费;分机构设立后,应在12个月内应为协会“豫才智汇”专家库提供不少于50名专家入库。
3.分机构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社会资源支持,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4.分机构的发起单位应承担办事机构的工作,负责分机构的日常工作运转,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至少1名固定工作人员。
5.分机构应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二)设立分机构应提交下列内容:
1.设立申请书:一份详细的设立申请书,说明设立分机构的理由、目的、业务范围、预期效果等(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市场需求、资源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3.分支机构章程:详细规定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业务范围、会员权益等事项。
3.人员资料:包括分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核心团队成员的简介等。
4.场地证明:提供分机构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文件。
5.资金证明:证明分机构具备必要的运营资金,如银行存款证明、资金来源说明等。
6.承诺书:表明分机构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7.工作规划:撰写分机构三年发展规划和当年工作计划及行动方案等。
8.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协会的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行业资质证明、业务计划书等。
(三)分机构设置的工作流程:
1.提出分机构设置方案,报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协会事业发展部根据会长办公会决议情况并形成分机构设置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制发文件批复或告知结果。
3.分机构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按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请示并协调解决,对于需办理登记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民政机关申请办理。
(四)撤销、合并分机构应提交下列内容:
1.撤销、合并分机构的理由;
2.撤销、合并分机构后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的变化、转移以及会员服务等情况;
3.撤销分机构后会员服务承接措施。
以上涉及法律事项的,原则上应说明法律论证意见。
第十条 分机构的审批。
(一)分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其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名称变更事项,由协会事业发展部在评估、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分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协会发展内外部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包括调整职能、增设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分机构设立后,确实需要对职能定位、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分机构提出方案,报协会事业发展部审核后,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审批:
1.与协会已设立的分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机构下又设立分机构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设立的;
4.拟设立的分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工作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或超越协会活动范围的;
5.拟设立的分机构的发起单位,其专业领域与拟设定的分机构专业领域不一致的;
6.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分机构的组织管理。
(一)分机构名称应当明确、规范,并与该机构的性质、职能、业务相称。分机构名称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二)分机构名称应表明隶属关系、业务方向或工作性质。
(三)分机构名称一般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四)严格控制分机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职数、会员类别以及会员下限数量。
第十二条 分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
(一)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协会聘用,应严格遵循领导职数管理相关批复文件,不得超过核定职数编制配备,严禁私自任命或聘任领导人员。
(二)分机构设会长(主任)1人;副会长(副主任)3-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兼担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因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担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向协会说明理由,报协会审批。
(三)应对分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担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四)分机构发起单位负责人资格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遵守协会章程,认可协会宗旨,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
4.在行业或区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且曾担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目前正在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职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作为发起人: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3.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相关人员;
4.其他被协会认定不符合发起人条件的。
第十二条 分机构会员管理。
(一)分机构会员指从分机构设立后发展入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分机构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就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三)分机构应在协会的指导下对其发展的会员开展相关的服务活动,协会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分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机构不设独立账户。分机构自筹的经费按照《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纳入本会账户,由本会财务部门单列账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分机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分支机构活动经费来源除会费外还有:在本会章程和分机构业务范围内,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接受会员及其他单位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支机构的资产。
(三)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四)分机构所有收入不得进入本会基本账户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各分机构要指定专人,与本会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分支机构账目经费的开支与管理。
(五)分机构的经费开支限于与其业务有关的活动,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税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照章纳税。
(六)分机构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换届或离任审计,提交给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一)业务活动计划审批:分机构在策划业务活动时,需要向协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目的、内容、预算、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协会应对这些计划进行审批,确保活动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
(二)业务活动执行监督:协会应对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活动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防止活动偏离预期目标或出现违规情况。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实地观察、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业务活动效果评估:业务活动结束后,协会应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参与者的反馈、活动的社会影响等。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支机构工作改进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协会对分支机构考核的一部分。
(四)财务管理监督:协会应对分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符合协会规定和法律法规,防止财务违规和滥用经费的情况。可以要求分机构提供活动经费的详细使用报告和凭证。
(五)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分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协会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责令改正、撤销活动、暂停分支机构工作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协会还可以依法追究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六)反馈与改进:协会应鼓励分机构在业务活动结束后进行反馈和总结,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同时,协会也应向分机构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其提升活动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分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事业发展部将定期对分机构落实协会专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协会每年对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一次,对在遵章守纪、会员发展、专家入库、业务运营及专项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将颁发优秀分支机构或优秀机构领导人员或优秀会员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分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与监督:
(一)会员增长率:考核分机构会员数量的增长情况,包括新会员的加入和现有会员的留存率。这反映了分支机构在吸引和服务会员方面的能力。
(二)活动参与度:评估分机构举办活动的参与程度,包括活动的报名人数、参与人数以及活动的反馈和评价。这反映了分机构在组织活动方面的表现和吸引力。
(三)会员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或会员反馈机制,了解会员对分机构服务的满意度,包括会员服务的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这有助于衡量分机构在提供会员服务方面的表现。
(四)业务拓展情况:评估分机构在业务拓展方面的成绩,包括新业务的开发、合作伙伴的拓展以及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等。这反映了分机构在创新发展方面的能力。
(五)财务状况:考核分机构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利润等方面的情况。这有助于了解分机构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六)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评估分机构在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包括员工培训计划、团队凝聚力和协作能力等。这反映了分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团队建设方面的能力。
(七)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考核分机构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方面的表现,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协会规定以及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等。这有助于确保分支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稳健发展。
(八)承接协会重点工作任务、分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综合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5-79分)、不合格(64分及以下)四个级别。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将颁发优秀分机构或优秀机构领导人员或优秀会员等荣誉称号;协会酌情对优秀分机构在业务活动支持经费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免职、解聘,直至撤销或合并相关分支及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设立机构的;
2.超职数任命或聘任机构领导人员的;
3.未按约定完成会员单位或专家入库发展任务的;
4.未及时向协会报送机构设置、领导人员及业务运营的变动情况的;
5.执行协会章程、落实协会工作安排等存在责任意识淡薄、推诿扯皮,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6.未经协会许可,以协会和分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给协会和分机构带来负面影响或舆情的;
7.未经协会许可,以协会和分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性业务,使协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
8.以协会和分机构名义开展活动涉嫌公开妄议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
9.其他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事业发展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协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协会未有相关规定的,由协会另行制定相关管理政策。